《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规定:“六、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将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入方会员或客户取得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及“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 …… 九、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