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概况
信息公开
协会通知
协会动态
最新动态
财税政策
政策解读
纳税辅导
纳税信用
专题专栏
会员服务
入会申请
培训报名
会员资格查询
会员风采
公众参与
合作申请
监督投诉
资料下载
《福建财税》编辑部
党建工作
首页
协会概况
信息公开
协会通知
协会动态
最新动态
财税政策
政策解读
纳税辅导
纳税信用
专题专栏
会员服务
入会申请
培训报名
会员资格查询
会员风采
公众参与
合作申请
监督投诉
资料下载
《福建财税》编辑部
党建工作
福建省财税信息协会欢迎您!
2025年11月08日 星期六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
2025年10月30日 11:54:04
阅读量:16
信息来源:税务总局12366服务平台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三、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上一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下一篇:
黄金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是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国家相关部委网站
国家统计局
民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政府网
省级政府机关网站
福建省医保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省政府网站
各地市网站
其他网站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中国税务报
求是网
央视网
人民网
首页
|
协会概况
|
信息公开
|
会员服务
|
公众参与
|
《福建财税》编辑部
|
党建工作
主办单位:福建省财税信息协会 维护单位:
龙采科技
闽CP备14019276号-1
联系电话:0591-87505250 监督投诉:0591-87562071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133号 邮编:350001 邮箱:fjscsxx@163.com
微信公众号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