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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04日 星期天
个税汇算时,提示住房贷款可能已结清或非首套,应如何处理?
2025年04月02日 17:00:48
阅读量:211
信息来源:南京税务

问:在个税APP上进行2024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时,提示“住房贷款可能已结清或为非首套房贷款”,但实际贷款并未还完且是首套房,我应该怎么操作呢?

答:一、首先您需要了解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

1. 扣除主体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 扣除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3. 扣除标准

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 扣除时间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 享受时间

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6. 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7. 注意事项

(1)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照检查前期填报的信息是否准确。

1. 您可以通过贷款的银行APP查询或联系贷款银行确认该笔贷款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以及贷款合同的起止时间。

2. 通过个税APP【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为“2024”,点击“住房贷款利息”信息填报记录,核实日期填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3. 若不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可以在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作废】;若日期填写有误,可以在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修改正确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4. 若您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且贷款尚未结清,并已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可点击"我知道了"继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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